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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運輸署申許可任Uber司機遭拒 2男提司法覆核獲判勝訴 官發還指正確詮釋法例應有利2人
來源 : 星島
更新 : 2025-07-03 12:30

網約車近年爭議不斷,2018年28名Uber司機因未獲許可而載客被定罪,2名男子同年打算轉任Uber司機時,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遭拒,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覆核。2人3年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審裁處決定犯錯,要求法院推翻決定,詮釋相關條例補救。法官高浩文今早在高等法院宣判2名男司機勝訴,推翻審裁處決定,將申請發還重新考慮,明言如正確詮釋法例,結果應對2名司機有利,司機方兼得訟費。2名申請人分別是44歲陳海濤(音譯)及34歲言偉豪(音譯),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利害關係方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指,兩名申請人均擁有Tesla Model S 電動車,由於香港網約車服務需求殷切,而準備成為 Uber Black司機,自由安排時間上線賺錢為生。二人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1)(e)條,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署方在2018年6月7日拒絕二人的申請,並指二人沒有提交任何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未能明確說明電召車服務及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與出租車服務需求的關係、其出租車服務如何可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的需求或其私家車如何滿足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故未能說服署方認為二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二人上訴至交通審裁處,2021年8月31日遭交通審裁處駁回。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3)(b)條,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方認為署方對「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理解出現法律上的錯誤,並爭議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的測試,是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而署方則認為取決於二人報稱的出租汽車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方認為如其詮釋為正確,運輸署便應批出二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案件編號:HCAL1597/2021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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